各获证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有机产品认证制度,规范有机产品认证活动,保证有机活动的一致性和有效性,根据《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制定并发布了新版《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以下简称认证实施规则)和GB/T19630-2011新版《有机产品》国家标准(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同时公布了《有机产品认证目录》(以下简称认证目录)。自2012年3月1日起,我中心将依据新版认证实施规则和新版国家标准执行认证活动。
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获证单位及新申请单位应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认真学习相关的法规、规章和标准,并严格按照上述要求执行(可查询国家认监委、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网站或向我中心索取相关参考文件)。
二、依据认证实施规则5.1,申请认证的产品种类应在国家认监委公布的认证目录范围内,自通知之日起,不在目录范围内的产品不再实施认证,证书有效期满自动失效。
三、根据认证实施规则6.4,获证单位在销售有机(有机转换)产品前,应向认证机构申请销售证,并在销售获证产品时转交给购买单位。
四、根据认证实施规则7.1和7.2,各获证单位应至少在认证证书有效期结束前3个月向我中心提出再认证申请。逾期提出申请的,我中心可不予受理。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后提出申请的,其申请认证的生产单元需重新进行转换认证。
五、根据认证实施规则8.1,所有在2011年12月26日之后换发证书的获证单位,其证书编号必须从“中国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中获取。我中心将不再自行编制认证证书编号,而将在“中国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中获取证书编号后再行发放认证证书。使用旧证书编号印制的产品包装必须在2012年7月1日前使用完毕。
各获证单位应根据本通知的要求,在原先工作的基础上,根据有机生产的特殊要求进一步完善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强化自身质量监控,确保有机生产管理能符合新的有机产品标准和要求。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