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认证机构应当每年对获证组织至少实施一次现场检查。认证机构应根据申请认证产品种类和风险、生产企业管理体系的稳定性、当地诚信水平总体情况等,合理确定现场检查频次。同一认证的品种在证书有效期内如有多个生产季的,则每个生产季均需进行现场检查。
此外,认证机构还应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每年至少对5%的获证组织实施一次不通知的现场检查。
6.2 认证机构应及时获得获证组织变更信息,对获证组织有效管理,以保证其持续符合认证的要求。
6.3认证机构在与认证委托人签订的合同中,应明确约定获证组织需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及时向认证机构通报以下信息:
(1)法律地位、经营状况、组织状态或所有权变更的信息;
(2)组织和管理层变更的信息;
(3)联系地址和场所变更的信息;
(4)有机产品管理体系、生产、加工、经营状况或过程变更的信息;
(5)认证产品的生产、加工、经营场所周围发生重大动、植物疫情的信息;
(6)生产、加工、经营的有机产品质量安全重要信息,如相关部门抽查发现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问题或消费者重大投诉等;
(7)获证组织因违反国家农产品、食品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
(8)采购的原料或产品存在不符合认证依据要求的情况;
(9)不合格品撤回及处理的信息;
(10)其他重要信息。
6.4销售证
6.4.1认证机构应制定销售证申请和办理程序,要求获证组织在销售认证产品前向认证机构申请销售证。
6.4.2认证机构应对获证组织与顾客签订的供货协议、销售的认证产品范围和数量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颁发有机产品销售证。
6.4.3销售证由获证组织在销售获证产品时转交给购买单位。获证组织应保存销售证的复印件,以备认证机构审核。
6.4.4销售证基本格式见附件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