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公告
2.1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规定的条件和从事有机产品认证的技术能力,并获得国家认监委的批准。
2.2 认证机构应在获得国家认监委批准后的12个月内,向国家认监委提交其实施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符合本规则和GB/T 27065《产品认证机构通用要求》的证明文件。认证机构在未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前,每个批准认证范围颁发认证证书数量不得超过5张。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吉瑞三路99号环球时代中心3-2-1203
联系人:郭老师
电话:18108159001 微信:18108159001 QQ:2238209453